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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6项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的告知函

2026/3/17 8:11:43

尊敬的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分别于2025年8月31日、2026年1月21日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统称为新版认证规则),新版认证规则已于2026年3月1日起全部正式实施。为确保认证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以及己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现将新版认证规则的要点告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要求

一)主要条件

申请认证组织应确保至少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OHSMS);

6、已按认证准则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运行满3个月(能源管理体系为6个月),且已实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7、获证组织因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8、若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9、近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OHSMS);

10、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M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应主动遵守OHSMS相关法律法规,申请OHSMS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认证委托人在申请认证前应开展自身的合规性评价,检查自身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

11、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按照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要求提交所需的信息和资料。详见本机构“QR21-MS-G-01管理体系注册申请表”。

二、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1、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向本机构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其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等)或下级单位向本机构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2、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实施规则中相关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实施规则中相关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三、现场审核实施

一)审核时间

新版认证规则规定了各领域正常情况下的审核时间要求。

特殊情况下,若存在一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过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GB18218)等情况时,审核时间不能减少(适用EMS和OHSMS)。若一年内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受到与信息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可能增加审核时间。适用ISMS)

二)初次认证

1、初次认证审核的一、二阶段间隔不得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期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2、第一阶段审核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相应体系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EMS适用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OHSMS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监督审核

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

2、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相应体系所涉及的所有典型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

四)再认证审核

机构将关注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时间,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机构按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满足新版认证规则的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五)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等情形时本机构在评估认证有效性可能遇到的威胁后,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六)其他重点审核要求

1、现场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生产或服务正常运行时进行。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是指产品或服务实现过程的主要环节正常进行,包括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如动力供应、后勤、污染治理等)。

2、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因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书面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对于最高管理者不能配合参会的,现场将终止审核处理。OHSMS还应包含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OHSMS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

3、审核现场以面对面访谈的形式,重点核查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其对体系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与推动落实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体系实施,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针对OHSMS认证,还需访谈员工代表、负责员工健康监视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含从事OHSMS风险预防相关活动的人员、长期及临时员工),以及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管理者或员工(适用时)。

四、不符合项整改

1、初次认证审核:一般不符合在1个月内完成,严重不符合在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一般不符合在1个月内完成,严重不符合在3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审核:一般不符合在1个月内完成,严重不符合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

五、可能导致现场审核终止的情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次会议或末次会议的;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适用OHSMS);

5、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2、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

3、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认证标志。

5、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6、新版规则实施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遵循实施规则中的编号规则,且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新版规则实施前颁发的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不符合规则的,机构结合再认证审核为客户换发认证证书。所有不符合编号规则认证证书的换证工作2029年3月1日前完成。

七、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认证记录

1、认证合同(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

2、审核计划(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4、不符合报告(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以上仅列出了规则变更的部分重点内容,各个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及申请认证的企业均提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深入了解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下载获取新版规则及释义。

感谢企业长期以来对本机构的信任与支持,如对新版规则及相关要求存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的客户服务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