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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的通知

2019/10/21 17:44:30

各有关单位:

2019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转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中对CCC认证目录及自我评价的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为认真执行有关公告,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有关内容。本机构将尽快调整有关认证细则,并对外发布。

  1. 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原CCC 08大类的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监视器(0809)和原CCC 16大类的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集团电话(1605)不再实施CCC产品认证管理。本机构将注销已出具的CCC认证证书,企业可自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 对于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企业应按公告具体内容执行自我评价。具体为:“相关产品在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本机构将不再发放CCC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CCC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CCC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本机构将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企业可自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3.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CCC认证依据标准。本机构将不再把相关标准作为CCC认证受理申请、合同评审、工厂检查、认证决定、证书发放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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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